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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防国土资告〔2015〕34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防国土资告〔2015〕34号

2015-12-22 00:00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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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2014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港口区公车镇冲孔村民委员会、公车村民委员会,光坡镇大龙村民委员会共40.2436公顷集体土地,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5〕1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3〕3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港口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类及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

1

公车镇冲孔村民委员会

水田

5.9794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旱地

1.8615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果园

1.3071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有林地

14.4218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农村道路

0.3198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坑塘水面

2.9227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沟渠

0.0289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田坎

0.0555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农村宅基地

2.1183

14.994万元/公顷(0.9996万元/亩)

其他草地

0.2994

3.7485万元/公顷(0.2499万元/亩)

盐碱地

0.6644

3.7485万元/公顷(0.2499万元/亩)

2

公车镇公车村民委员会

水田

0.006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旱地

0.1238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有林地

1.5567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田坎

0.0197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农村宅基地

0.0779

14.994万元/公顷(0.9996万元/亩)

其他草地

0.0046

3.7485万元/公顷(0.2499万元/亩)

3

光坡镇大龙村民委员会

旱地

0.124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有林地

5.2446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坑塘水面

3.0937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田坎

0.0138

37.4850万元/公顷(2.4990万元/亩)

合计

40.2436

1426.4661万元


  备注: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实际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方式

备注

港口区公车镇冲孔村民委员会

1043.5974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村民委员会

65.1421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民委员会

317.7266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1426.4661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4〕8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陈艳芳,电话:2820159)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2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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