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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防国土资告〔2016〕59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防国土资告〔2016〕59号

2016-09-05 00:00     来源: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     作者: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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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2015年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沙潭江街道办事处冲孔村,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沙木万村,文昌街道办事处城南村、佛堂村共30.5299公顷集体土地,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5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港口区人民政府和防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类及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

1

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民委员会

水田

0.4314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旱地

0.3511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有林地

1.001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农村道路

0.0303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沟渠

0.0365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田坎

0.0017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农村宅基地

0.2169

17.9928万元/公顷(1.19952万元/亩)

其他草地

0.1469

4.4982万元/公顷(0.29988万元/亩)

盐碱地

0.3199

4.4982万元/公顷(0.29988万元/亩)

2

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办事处冲孔村民委员会

水田

0.3403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旱地

0.0284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有林地

3.5695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田坎

0.0044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3

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民委员会

其他林地

0.0494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4

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4.9659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其他林地

0.0012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坑塘水面

0.291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5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民委员会

水田

0.1248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有林地

0.1983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其他林地

1.9027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坑塘水面

0.5884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其他草地

0.0393

4.4982万元/公顷(0.29988万元/亩)

6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佛堂村民委员会

水田

1.2265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旱地

0.1969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果园

0.2104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有林地

11.776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其他林地

2.0526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坑塘水面

0.1798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沟渠

0.0357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田坎

0.0645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农村宅基地

0.0892

17.9928万元/公顷(1.19952万元/亩)

其他草地

0.059

4.4982万元/公顷(0.29988万元/亩)

合计

30.5299

备注: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实际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方式

备注

1

港口区企沙镇

赤沙村

89.3091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2

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办事处

冲孔村

177.3460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3

防城区江山镇

白龙村

2.222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沙木万村

236.5041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4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

城南村

126.7651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佛堂村

709.995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1342.1412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陈艳芳,电话:2820159)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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