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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防国土资告〔2017〕16 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防国土资告〔2017〕16 号

2017-06-12 09:49     来源: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     作者: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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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2016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企沙镇北港村,沙潭江街道冲孔村,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民委员会共59.1446公顷集体土地,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7〕8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被征收土地地类及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村(组)

征收的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



1

光坡镇大龙村

农用地

旱地

0.5143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有林地

0.6507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田坎

0.0577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2

江山镇白龙村

农用地

水田

2.0671

44.979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旱地

2.3664

44.9790万元/公顷(2.9986万元/亩)


有林地

10.1102

44.9790万元/公顷(2.9986万元/亩)


灌木林地

0.8102

44.9790万元/公顷(2.9986万元/亩)


其他林地

2.9981

44.9790万元/公顷(2.9986万元/亩)


坑塘水面

6.7205

44.9790万元/公顷(2.9986万元/亩)


田坎

0.5606

44.9790万元/公顷(2.9986万元/亩)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3.8788

17.9916万元/公顷(1.1994万元/亩)


未利用地

其他草地

1.7085

4.4979万元/公顷(0.299986万元/亩)


3

企沙镇北港村

农用地

旱地

2.3488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有林地

15.7225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农村道路

0.2725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坑塘水面

0.4737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田坎

0.3606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2.1492

17.9928万元/公顷(1.1995万元/亩)


未利用地

其他草地

0.6152

4.4982万元/公顷(0.2999万元/亩)


4

沙潭江街道冲孔村

农用地

水田

0.3410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有林地

4.2237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农村道路

0.0185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沟渠

0.0278

44.9820万元/公顷(2.9988万元/亩)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1480

17.9928万元/公顷(1.1995万元/亩)


合计

59.1446


备注: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实际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方式

备注

光坡镇大龙村

54.9995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江山镇白龙村

1230.4217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企沙镇北港村

904.1067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沙潭江街道冲孔村

210.074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2399.6028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港口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卢成宝,电话:2407366)、防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马列东,电话:3258702)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 6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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