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7〕99号文批准我市征收17.7401公顷集体土地作为防城港市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防城港市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垭港村、王府街道公车村和光坡镇光坡村、大龙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村委 |
合计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水田 |
旱地 |
有林地 |
其他林地 |
灌木林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田坎 |
果园 |
采矿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其他草地 |
盐碱地 | ||
沙潭江街道垭港村民委员会 |
0.2676 |
0.0025
|
∕ |
0.1593 |
∕ |
∕ |
∕ |
∕ |
∕ |
0.1058 |
∕ |
∕ |
∕ |
∕ |
王府街道公车村民委员会 |
0.3029 |
∕ |
∕ |
0.1352 |
∕ |
∕ |
∕ |
∕ |
∕ |
∕ |
∕ |
∕ |
0.1677 |
∕ |
光坡镇大龙村民委员会 |
14.6076 |
∕ |
0.5159 |
5.8532 |
4.5669 |
|
0.1421 |
2.8691 |
0.0579 |
0.2251 |
0.3060 |
0.0714 |
∕ |
∕ |
光坡镇光坡村民委员会 |
2.5620 |
0.4551 |
0.6943 |
0.8400 |
0.3043 |
∕ |
∕ |
∕ |
0.0546 |
∕ |
∕ |
0.2137 |
∕ |
∕ |
合计 |
17.7401 |
0.4576 |
1.2102 |
6.9877 |
4.8712 |
∕ |
0.1421 |
2.8691 |
0.1125 |
0.3309 |
0.3060 |
0.2851 |
0.1677 |
∕ |
备注: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实际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港口区光坡镇、王府街道(原公车镇)、沙潭江街道(原公车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农用地按44.9820万元/公顷补偿,建设用地按17.992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4.4982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港口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登记时间: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 14日
登记地点:沙潭江街道办事处(原公车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2407366 联系人:卢成宝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和港口区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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