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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防国土资告〔2018〕12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防国土资告〔2018〕12号

2018-08-13 14:56     来源: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     作者: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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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2018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企沙镇坳顶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1.9304公顷,拟开发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28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港口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被征收土地地类及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企沙镇坳顶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水田

5.9772

44.982

旱地

8.7103

果园

0.2099

有林地

31.8990

其他林地

1.6776

农村道路

0.0289

坑塘水面

3.6296

沟渠

0.0752

田坎

2.0022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5.1339

17.9928

水工建筑物用地

0.2435

未利用地

其他草地

2.1984

4.4982

盐碱地

0.1447

小计

=SUM(ABOVE)61.9304

合计

=SUM(ABOVE)61.9304

备注: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实际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准。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方式

备注

企沙镇坳顶村民委员会

2545.763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2545.7639

五、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港口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卢成宝,电话:2407366)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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