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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防自然资告〔2020〕4号

2020-03-26 15:2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作者:耕地保护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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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2019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征收企沙镇虾箩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碰沟组,王府街道公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竹坜组,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风组、老苏田组的集体土地53.6212公顷,拟开发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6)〔201913号文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93号)以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港口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原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类及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民委员会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采矿用地

0.019

20.1600万元/公顷

合计

0.019


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民委员会碰沟组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采矿用地

0.379

20.1600万元/公顷

合计

0.379


港口区王府街道公车社区居民委员会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0.9384

50.4000万元/公顷

旱地

0.03

园地

果园

1.4207

林地

有林地

33.8942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坑塘水面

0.6839

其他土地

田坎

0.1118

未利用地

草地

其他草地

2.7394

5.0400万元/公顷

合计

39.8184


港口区王府街道公车社区居民委员会竹坜组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0.1064

50.4000万元/公顷

林地

有林地

3.7133

其他土地

田坎

0.0137

未利用地

草地

其他草地

1.4457

5.0400万元/公顷

其他土地

裸地

0.8132

合计

6.0923


港口区王府街道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风组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0.2371

50.4000万元/公顷

林地

有林地

6.865

其他土地

田坎

0.0364

未利用地

其他土地

裸地

0.1498

5.0400万元/公顷

合计

7.2883


港口区王府街道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老苏田组

未利用地

其他土地

裸地

0.0242

5.0400万元/公顷

合计

0.0242


总计

53.6212


备注: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实际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方式

备注

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民委员会

0.3830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民委员会碰沟组

7.6406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港口区王府街道公车社区居民委员会

1882.5882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港口区王府街道公车社区居民委员会竹坜组

204.5882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港口区王府街道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风组

360.5354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港口区王府街道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老苏田组

0.1220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2455.8574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2407366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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