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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第11号

2022-09-07 17:0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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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征收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部分土地,依据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防城港大龙二级渔港(一期)工程项目用地需要,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项目拟征收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的土地,面积1.1304。该项目征收土地四至界详见实地放桩铲界界址及图件,最终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详见示意图)。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的划分标准,拟开发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0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途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六、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工作需要,项目所在地的征地拆迁机构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请相关单位互相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与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主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抢放养殖种苗及抢建建(构)筑物,凡是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抢放养殖种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办理登记、补偿;同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税务、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八、 对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需要咨询或有异议的,请与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770-2407266(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0770-2863015(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0770-2820031(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2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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