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3〕38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3769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拟征收作为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防城区江山镇山脚村山口组、楠木树组、石滩组;江山村分水坳组一带。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合计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草地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小计 |
果园 |
小计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小计 |
其他草地 | |||
防城港市 |
防城区 |
江山镇 |
江山村 |
分水坳组 |
集体 |
4.3103 |
4.3103 |
- |
- |
4.1641 |
4.1411 |
- |
0.023 |
0.1462 |
0.1462 |
山脚村 |
山口组 |
集体 |
1.0567 |
1.0567 |
- |
- |
0.042 |
0.0167 |
0.0071 |
0.0182 |
1.0147 |
1.0147 | |||
楠木树组 |
集体 |
0.4099 |
0.4099 |
0.0146 |
0.0146 |
0.3953 |
0.3734 |
0.0219 |
- |
- |
- | ||||
石滩组 |
集体 |
0.6 |
0.6 |
- |
- |
0.6 |
0.6 |
- |
- |
- |
- | ||||
合计 |
6.3769 |
6.3769 |
0.0146 |
0.0146 |
5.2014 |
5.1312 |
0.029 |
0.0412 |
1.1609 |
1.1609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规定的标准:防城区江山镇一般农用地按52.155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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