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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5号

2023-07-12 09:2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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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6)20233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0.9184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款,防城港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拟征收作为防城港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防城港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防城区峒中镇峒中村中七组、中五组、垌沙二组、垌沙四组、峒中社区、那沙一组、那沙二组一带。

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耕地

种植园用地

林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合计

住宅用地

合计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县(城区)

镇(乡)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小计

水田

旱地

小计

果园

小计

乔木林地

竹林地

小计

农村道路

小计

沟渠

小计

农村宅基地

小计

河流水面

防城区

峒中镇

峒中村

中七组

集体

0.2907

0.2844

0.0243

0.0243

-

0.0057

0.0057

0.2197

0.1904

0.0293

0.0331

0.0331

0.0016

0.0016

0.0063

0.0063

0.0063

-

-

-

中五组

集体

0.0199

0.0199

-

-

-

-

-

0.0199

0.0199

-

-

-

-

-

-

-

-

-

-

-

垌沙二组

集体

0.0929

0.0929

0.0832

0.0832

-

-

-

0.0097

0.0097

-

-

-

-

-

-

-

-

-

-

-

垌沙四组

集体

0.0234

0.0234

0.0234

0.0234

-

-

-

-

-

-

-

-

-

-

-

-

-

-

-

-

峒中社区

集体

0.1371

0.1371

0.026

0.026

-

-

-

0.1111

0.1111

-

-

-

-

-

-

-

-

-

-

-

那沙一组

集体

0.2504

0.2504

0.0685

0.0291

0.0394

-

-

0.1803

0.1803

-

-

-

0.0016

0.0016

-

-

-

-

-

-

那沙二组

集体

0.104

0.104

0.0398

0.0301

0.0097

-

-

0.0623

0.0623

-

-

-

0.0019

0.0019

-

-

-

-

-

-

集体部分合计

0.9184

0.9121

0.2652

0.2161

0.0491

0.0057

0.0057

0.603

0.5737

0.0293

0.0331

0.0331

0.0051

0.0051

0.0063

0.0063

0.0063

-

-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规定的标准:防城区峒中镇一般农用地按52.14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0.85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0.856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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