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6)〔2024〕2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0.5211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防城港市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符合经批准的防城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成片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建设用地批次(项目)名称:防城港市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三、拟开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港口区光坡镇红沙村。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合计 |
草地 |
合计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水田 |
旱地 |
乔木林地 |
小计 |
其他草地 |
坑塘水面 |
田坎 |
农村宅基地 | ||||
防城港市 |
港口区 |
光坡镇 |
红沙村 |
大岭组 |
集体 |
0.6351 |
0.6351 |
0.0034 |
- |
0.6317 |
- |
- |
- |
- |
- |
- |
彭屋组 |
集体 |
2.0115 |
2.0115 |
0.0323 |
- |
1.9792 |
- |
- |
- |
- |
- |
- | ||||
李屋组与亚婆田组共有 |
集体 |
4.7219 |
4.7002 |
0.0407 |
0.1505 |
4.5090 |
- |
- |
- |
- |
0.0217 |
0.0217 | ||||
村集体 |
集体 |
0.2431 |
0.2289 |
0.0002 |
- |
0.2287 |
- |
- |
- |
- |
0.0142 |
0.0142 | ||||
湾潭组 |
集体 |
0.7349 |
0.7348 |
0.3612 |
- |
0.2029 |
0.1674 |
0.1674 |
0.0032 |
0.0001 |
0.0001 |
0.0001 | ||||
牛角冲组 |
集体 |
2.6920 |
2.5944 |
0.2196 |
0.0799 |
2.2949 |
- |
- |
- |
- |
0.0976 |
0.0976 | ||||
白云组 |
集体 |
0.2080 |
0.2080 |
0.0323 |
- |
0.0116 |
0.1641 |
0.1641 |
- |
- |
- |
- | ||||
红北组 |
集体 |
3.1873 |
3.1873 |
2.3034 |
0.0795 |
0.5874 |
0.2166 |
0.2166 |
0.0004 |
- |
- |
- | ||||
红南组 |
集体 |
6.0873 |
6.0871 |
2.5669 |
0.1216 |
2.9467 |
0.4489 |
0.4489 |
0.0029 |
0.0001 |
0.0002 |
0.0002 | ||||
面积总合计 |
20.5211 |
20.3873 |
5.5600 |
0.4315 |
13.3921 |
0.9970 |
0.9970 |
0.0065 |
0.0002 |
0.1338 |
0.1338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规定,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即:一般农用地按52.17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不低于20.86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5.2170万元/公顷—20.868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接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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