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丽娥,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
经查明:当事人潘丽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金狮花园后建设建(构)筑物,经现场勘查该建(构)筑物属砖混结构(3层),建筑面积为132.66平方米。
以上行为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现场照片、房产测绘成成果报告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潘丽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建建(构)筑物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潘丽娥处以壹万零叁佰肆拾柒元肆角捌份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即132.66㎡×1560元/㎡×5%=10347.48元)的行政处罚。缴纳罚款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
上述决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的由本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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