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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1号

2021-03-26 17:4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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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章:

李成章,男

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你无证采矿行为,并于2021317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在未依法取得合法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27日雇请无牌照采砂船到茅尾海海域开采矿产资源(海砂、下同),并将采出的矿产资源运输至防城区茅岭镇茅岭村枫木坪组李树琼家正对面的砂场堆放进行销售。经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测量,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方量为143.7立方米。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现已构成无证采矿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成章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补充调查笔录;

2.测绘成果报告;

3.检测报告;

4.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1322日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1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二、没收你销售无证采出143.7立方米海砂的违法所得壹万零伍拾玖元(143.7立方米×70立方米=10059元)。

三、对你无证采矿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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