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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2号

2021-03-30 15:1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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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繁兴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凌云。

你公司20186月至20207月期间,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防城区江山镇横山组的集体土地建设机械维修厂,堆放设备和活动集装箱,并陆续建设围栏、大门、水泥地板及主体框架结构房屋等构建(筑)物。根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文岩指界及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720.2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333.6(在建三层主体框架结构房面积327.3,砖混结构厕所面积6.3),硬化路面面积为654.7,剩余面积为3731.9作为机械设备、集装箱等堆放区。经核查,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中,涉及占用的耕地(9等水田)面积为2483.9,有林地1015.9,其他林地839,田坎381.4。经套合2015年调整的《江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3988.5,建有硬化道路、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堆放机械设备、集装箱;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731.7,建有铁门、铁栅栏及围墙圈梁等其他设施。

综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720.2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88.5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你公司非法占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31.7土地上的其他设施(铁门、铁栅栏及围墙圈梁等)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4720. 2土地的行为并处罚款:

(一) 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地开垦费0.5-1倍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为耕地(9等水田)的2483.9土地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0.5倍的罚款,并根据(桂财税〔201935号)《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9等水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20/,即2483.9×20∕㎡×0.5=24839元。

(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决定并处罚的,并处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102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1504.6土地行为处以10/罚款,即1504.6×10∕㎡=15046元;

(三) 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5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但符合规划的731.7土地行为处以15/罚款,即731.7×15∕㎡=10975.5元。

三项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50860.5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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