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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3号

2021-06-01 10:4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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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防城区文昌街道城东村黄牛田组。

我局执法监察人员于2020年11月3日在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发现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行为,随即向你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防自然资监停〔2020〕18号),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并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与文昌街道城东村黄牛田组村民余祖福、余祖进、黄祖莲等19村民签订《租赁协议书》,租用上述村民位于防城区环城路牛仔大岭(地名)约45亩土地用于建设砂石加工厂、堆砂场使用,租赁期限共计15年,租金每亩每年12000元。

你公司租赁土地后,在未经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新建设砂石加工生产设施、板房、铁皮房、堆砂场等,并投入使用。经我局执法人员组织你公司代表人何瑞就、钟伦标等人现场指界,并委托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你公司非法占地面积共计21539.97(折合32.31亩),其中砂石加工生产设施、板房、铁皮房等建筑物及设施占地1144.89(折合1.72亩)。你公司所占土地的地类分别为:基本农田1458.49(折合2.19亩),国有建设用地575.15(折合0.86亩),林地18898.67(折合28.35亩)、坑塘水面607.66(折合0.91亩)。

你公司对非法占用的部分土地进行整改,消除了部分违法状态。我局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及5月7日组织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你公司尚有9697.55(14.55亩)土地未整改到位,其中林地9002.84(折合13.50亩),国有建设用地575.15(折合0.86亩),基本农田119.56(折合0.18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防自然资监停[2020]18号);

3.调查笔录(12份);

4.现场勘测图;

5.《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

7.限期整改通知书;

8.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2017]8号)“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永久基本农田中水七级田征收标准为每平方80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 〔2017〕8号)“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决定并处罚的,并处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10-2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5元的罚款”等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1539.97(折合32.31亩)土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57.09(折合30.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板房、铁皮房、搅拌机械等),恢复土地原状(拆除范围详见附件)。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75.15国有建设用地并处以15元/罚款,罚款金额为575.15×15∕㎡=8627.3元。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19.56基本农田并处以耕地开垦费80元/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9.56×80∕㎡×2=19129.6元。

四、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9002.84林地并处以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9002.84×10∕㎡=90028.4元。

第二、三、四项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627.3+19129.6+90028.4=117785.3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依法没收和责令拆除兴华公司在非法占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示意图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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