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跃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跃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正权,非法占地发生地位于防城区那良镇、那梭镇和扶隆镇等地。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设风力发电场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5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7月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风力发电场,非法占地面积共计13634.3平方米(折合20.45亩),现场建设有风力发电机组、砖混结构房屋、钢混结构房屋以及硬化地面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详见附件)。经套合相关图件,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3634.3平方米土地中有7820.84平方米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防城南山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51号)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剩余5813.46平方米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手续。防城港市防城南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已列入那良镇、那梭镇、扶隆镇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广西跃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现场勘测图;
4.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桂政土批函〔2019〕51号文件复印件;
6.《防城南山风电场项目风机基础及升压站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F-FC-FCNS-G-2020-0009)复印件;
7.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2017〕8号)中“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634.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详见附件)。
二、对你公司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的7820.84平方米土地并处以25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820.84㎡×25元/㎡=195521元。
三、对你公司在建设用地范围外非法占用的5813.46平方米土地并处以3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813.46㎡×30元/㎡=174403.8元。
第二、三项罚款金额共计:195521+174403.8=369924.8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广西跃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目录清单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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