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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5号

2021-06-16 18:1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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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昭棠:

骆昭棠,男,无证采矿行为发生于港口区东湾保税物流园区内。

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你无证采矿(建筑用砂,下同)行为,并于2020年12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于2020年6月以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豪公司)名义与广西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宇公司)签订《取土协议书》,约定由泛宇公司将登记在防城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东湾保税物流园区内B区(泛宇公司自行划定)的37.45亩土地提供给鑫豪公司取土(实为采矿)。随后,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0月组织人员、机械在位于港口区东湾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并销售谋取利益。经我局执法人员组织你、广西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现场测量,你无证采矿共涉及五个开采区(编号K1、K2、K3、K4、K5),采出矿产品8055.5立方米。

经委托防城港市国土勘测规划院将你无证采矿位置实地测量坐标数据与《取土协议书》坐标数据套合,你无证开采的K1开采区位于《取土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同时,经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将你无证采矿位置坐标数据与513-516号泊位后方陆域项目范围坐标数据套合,K3及K4部分开采区位于513-516号泊位后方陆域项目范围内,采出矿产品方量5841.75立方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于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因此你在K3及K4部分开采区采出5841.75立方米矿产品不认定为无证开采方量,认定你无证开采矿产品方量为2213.75立方米(8055.5立方米-5841.75立方米),并于2020年10月将其中的1305.75立方米矿产品销售给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用于513-516号泊位后方陆域项目使用。

因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销售矿产品销售凭据,经我局提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你采出的矿产品进行价格认证,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骆昭棠无证采矿案涉案海砂价格认定结论书》(防价认字〔2020〕209号),认定你无证采出矿产品市场单价为160元/立方米。2020年12月30日,我局案件调查人员与你共同对采出的矿产品取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根据该中心出具的《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01PMA02-2000496),你采出的砂子含泥量为11.6%,细度模数为0.9(属特细砂),氯化物含量为0.01%。经再次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对<关于再次申请价格鉴定的函>的复函》(防价认函字〔2021〕1号),函复我局可在其认定结论的基础上,参考《砂检验报告》结果,扣除海砂所含泥量后自行计算确定海砂价值。据此,认定你无证采出矿产品的市场单价为160元/立方米×(1-0.116)=141.44元/立方米,即你销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305.75立方米×141.44元/立方米=184685.28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及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调查)笔录(13份)

2.测绘成果报告及套合图件

3.《砂检验报告》(编号:01001PMA02-2000496)

4.价格认定结论书(防价认字〔2020〕209号)

5.对《关于再次申请价格鉴定的函》的复函(防价认函字〔2021〕1号)

6.相关合同及协议复印件

7.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等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1〕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交《申请报告》,对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不予认同,由于你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依据,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点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原自治区国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2017〕8号)(罚款标准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45%5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采矿设备。

二、没收你无证采出尚未出售的908立方米矿产品及销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184685.28元。

三、对你无证采矿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罚款为184685.28元×50%=92342.64元。

第二、三项罚没款金额共计:184685.28元+92342.64元=277027.92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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