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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6号

2021-06-29 17:5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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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传信:

何传信,男,非法占地行为发生地位于防城区茅岭镇茅岭码头。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防城区茅岭镇沿河(海)一带非法堆砂场进行清查及整治时发现你涉嫌非法占地。2021年5月17日,我局对你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一、你未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和2013年擅自在防城区茅岭镇茅岭码头占用土地建设堆砂场2个(清查编号为34号和35号)。经你本人及受委托人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2个堆砂场占地总面积为76312.1平方米,其中34号堆砂场面积为71618.47平方米,四至界址为:东接茅岭江,南接小陶江,西接排水沟、空地及围墙,北接空地(硬化地面、桂南公司第二号吊机处);35号堆砂场面积为4693.63平方米,四至界址为:东接排水沟,南接小陶江,西接茅平公路,北接空地。

二、将实地测绘数据、征地图件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图件套合,34号堆砂场占用土地49267.45平方米,占用海域22351.02平方米。根据防城区自然资源局确权发证档案记载,原茅岭乡政府于1993年8月将34号砂场中的33335平方米(部分为海域)转让给广西南宁合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胜公司),合胜公司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防国用〔1993〕字第58号)。同期,合胜公司将土地出租给你使用。剩余的38286.86平方米范围中含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海域,其中国有土地12577.46平方米 ,该部分土地已于1993年6月经原钦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划拨给原茅岭乡政府作为建设农贸市场、住宅等使用;集体土地13240.82平方米,属于茅岭镇茅岭村集体所有;海域12466.73平方米。你在该砂场西面建设有一排板房,占地144.77平方米,并对堆砂场进行硬化,其中陆域硬化面积5679.08平方米。

35号砂场面积为4693.63平方米,其中占用土地面积3905.92平方米,海域面积787.71平方米。你在土地范围内建设有砖瓦结构房屋2间,占地面积200.73平方米,剩余土地未硬化。

三、根据我局职能,扣除租用合胜公司土地及海域面积后,认定你建设34号、35号堆砂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2个砂场总面积76312.1平方米-发证面积33335平方米- 2个堆砂场占用海域13254.44平方米=29722.66平方米。经套合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你非法占用的土地属村庄和码头港口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你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堆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何传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防国用〔1993〕字第58号);

3.关于防城县地产公司征地并划拨给茅岭乡政府使用的批复(钦地土征〔1993〕114号);

4.何传信涉嫌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图;

5.何传信涉嫌违法占地位置示意图;

6.现场勘测笔录;

7.《测绘成果报告》;

8.询问笔录(2份);

9.补充调查笔录(1份);

10.接受调查通知书;

11.授权委托书;

12.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公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1〕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 〔2017〕8号)中“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5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9722.66平方米土地,没收你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的建筑物:34号堆砂场一排板房,占地面积144.77平方米,35号堆砂场砖瓦结构房屋2间,占地200.73平方米;没收的其他设施:34号堆砂场陆域硬化水泥地板,面积5679.08平方米(详见附件)。

(二)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722.66平方米×25元平方米=743066.5元。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何传信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位置示意图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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