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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7号

2021-07-13 17:3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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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机构性质为机关,法定代表人:郑武珠,局长。

根据国家下发的防城港市2020年卫片图斑数据,我局组织对你局负责建设的G219国道(东兴至峒中段)涉及的50个图斑(面积272588.93)进行核查,发现你局涉嫌违法用地行为,并于2021年6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一、G219国道于2013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纳入国家公路网络(2013年2030年),2016年9月19日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16〕1103号),项目依法办理用地预审、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等手续,2019年2月15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桂重大办〔2019〕4号)将该项目纳入自治区重点推进项目,并纳入自治区2019年度绩效考核项目。

二、你局于2019年10月动工建设G219国道东兴至防城区那良镇段,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属于东兴市东兴镇、防城区那良镇集体农用地及国营火光农场国有农用地。该段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开展施工建设,一标段是东兴段,二标段是防城那良段。目前一标段大部分道路已建设好水稳层;二标段只有少部分动工建设,其余部分因征地拆迁问题尚未动工建设。

三、因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手续,被国家遥感监测卫星监测作为2020年卫片图斑下发给我市,共涉及50个图斑。经你局受委托人及施工单位代表人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并将测量坐标数据与50个图斑数据逐一套合,建设公路路面实际占用土地153739.66平方米(折合230.61亩),其中耕地面积为20487.77平方米(折合30.73亩)。剩余的118849.27平方米土地面积为建设过程中削坡、修建护坡及施工便道所造成,属实地伪变化,施工单位已对大部分伪变化土地面积复绿。

综上,你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4.现场勘测图;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6〕70号)复印件;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2020〕882号);

7.现场勘测笔录、照片。

我局已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你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1〕7号),告知你局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局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局退还非法占用的153739.66平方米(折合230.61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硬化道路);

(二)对你局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3739.66平方米×5元平方米=768698.3元。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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