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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8号

2021-07-30 09:1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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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群。

根据国家下发的防城港市2021年卫片第一、第三季度的图斑数据,我局组织对涉及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上思至防城港公路的图斑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涉嫌违法用地,于2021年7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上思至防城港公路于2018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年一2030年)》, 2020年8月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思至防城港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20〕844号),项目依法办理了用地预审、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等手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第一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方案的通知》(桂重大办〔2021〕4号),上思至防城港公路属于自治区级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但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手续,被国家遥感监测卫星监测作为2021年第一、第三季度卫片图斑下发给我市,经你公司受委托人、施工单位代表人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目前上思至防城港公路全线均已动工建设,已完成路面水稳层铺设,应按照公路全线路基进行现场测量。经测量,除隧道外,全线建设路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389740.28平方米(折合2084.6亩),其中耕地219099.78平方米(折合328.65亩),林地979055.08平方米(折合1468.58亩),草地58536.38平方米(折合87.8亩),园地45142.04平方米(折合67.71亩),公路用地29408.77平方米(折合44.11亩),田坎20783.2平方米(折合31.17亩)等。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4.现场勘测图;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上思至防城港公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0〕1609号)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1〕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拟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389740.28平方米(折合2084.6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硬化道路)。

二、对你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89740.28平方米×5元平方米=6948701.4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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