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彩霞,女。
经查明:当事人黄彩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防城区文昌街道办辖区中山社区教师街二巷10号旁建设,规划许可占地面积129.2平方米,层数4层,建筑面积568.46平方米,已建至7层,其中第5、6、7层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面积为456.75平方米。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彩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所建建(构)筑物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当事人黄彩霞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防城区文昌街道办辖区中山社区教师街二巷10号旁所建第5、6、7层面积为456.7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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