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国。
我局在开展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防城区水营街道大王江村冲垭组。2021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
一、你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与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以每亩每年8000元的价格租用东湾公司位于玉李路K7+700左侧场地的5.4亩土地作为住人集装箱加工、销售经营厂区使用。你公司租赁土地后,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厂区使用至今。根据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现场测量成果,你公司非法占地总面积为6330平方米(折合9.49亩),其中耕地3229.2平方米(折合4.84亩),非耕地3100.8平方米(折合4.65亩)。经实地核查,已建成钢架结构的房屋2间,占地面积为610.2平方米;硬化地面面积为1227.42平方米;堆放集装箱42间,占地面积为762.92平方米。
二、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限期内自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整改,你公司已对违法占用的6213.69平方米(折合9.32亩)土地进行整改,其中3213.47平方米(折合4.82亩)耕地已恢复耕作条件,并种植了农作物;对3000.22平方米(折合4.5亩)有林地进行了复绿。
三、你公司非法占用且未整改部分土地共计116.31平方米(折合0.17亩),地上现状为一幢二层钢架结构房屋和屋边硬化地面,地类分别为耕地和有林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5.73平方米,有林地面积为100.58平方米,符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笔录;
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图;
5.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已发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2〕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对6213.69平方米(折合9.32亩)土地进行整改并复耕复绿到位,主动消除违法危害影响,我局拟对该部分进行从轻处罚;对未整改到位的116.31平方米(折合0.17亩)土地,按较重和严重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330平方米(折合9.49亩)土地,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73平方米耕地并处以8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为15.73×800元∕㎡=12584元;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0.58平方米有林地并处以5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为100.58×500元∕㎡=50290元。
罚款(二)、(三)两项共计人民币62874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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