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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6号

2022-07-13 09:0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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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琨。

经查明,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于防城港市江山半岛白浪滩景区建设五星渭博海滩度假大酒店项目。经现场勘查该项目涉及超建建设内容属于地上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建筑面积为40285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为45284.97平方米;已完工,属框架结构。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设工程规划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擅自更改立面的行为,影响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给予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处以叁佰肆拾捌万陆仟玖佰肆拾叁元(即按整体工程造价5%计罚:45284.97㎡×1540元/㎡×5%=¥348.694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责令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上述决定确定的缴款义务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请到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处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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