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卢艳辉,女,1978年9月1日出生。
经查明:卢艳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港口区公车新城E区1排12号建设房屋,经现场勘察,该房屋建筑立面与规划审批立面不符,主体已完工,立面总面积673.44平方米。另查明,港口区公车新城E区1排12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为:潘正海。潘正海于2014年9月14日出生,与当事人卢艳辉为母子关系,未出资、未参与该房屋的实际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户口本、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潘正海虽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设人,但因其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由于卢艳辉是该房屋的实际建设人,且建设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卢艳辉应作为本案被处罚对象。当事人卢艳辉的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擅自更改立面的行为,影响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卢艳辉处以4377.36元(按外立面建设工程总造价10%,即673.44㎡×65元/㎡×10%=4377.3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缴纳罚款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
上述决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的由本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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