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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2〕第1号

2022-01-24 15:1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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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铭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铭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富虎

根据我局执法监察人员日常例行动态巡查数据,你公司负责建设的皇城坳大街东段涉嫌非法占地,我局于202214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公司负责建设的皇城坳大街东段于202010月取得《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皇城坳大街东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防发改投资〔2020388号),2020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第一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方案的通知》(桂重大函〔202013号),批准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项目依法办理了可研、项目选址、初步设计等手续但项目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经你公司受委托人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目前皇城坳大街东段已动工部分路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93167平方米(折合139.75亩),其中农用地86506.3平方米(折合129.76亩),涉及的耕地面积为28722平方米(折合43.08亩),建设用地3690.8平方米(折合5.54亩),未利用地2970.36平方米(折合4.46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铭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4.现场勘测图;

5.《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第一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方案的通知》(桂重大函〔202013号)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2113日已发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2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3167平方米(折合139.75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93167平方米土地行为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3167平方米×100元∕平方米=93167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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