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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2〕第6号

2022-07-20 15:2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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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海斌

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在开展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行为发生地位于港口区东湾保税物流园区内,已于202031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一、你公司于2019823日与骆昭棠(挂靠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骆昭棠)签订《取土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防城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东湾保税物流园区内B区(取土协议附图划定区域)的37.45亩土地提供给骆昭棠取土(经查证为采矿)。期间,你公司在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将自行划定的东湾保税物流园区内A区(同上)以及北堤新增设取土区的土地提供给骆昭棠采矿

二、经执法人员组织你公司代表以及骆昭棠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现场测量,现场开采形成5个采空区(K1K2K3K4K5),采空总方量为21856.5立方米,筛洗采出的矿产品6D1D2D3D4D5D6,方量为8055.5立方米。另经委托防城港市国土勘测规划院将你公司提供给骆昭棠无证采矿位置的实地测量坐标数据与《取土协议书》坐标数据套合,以及结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提供的骆昭棠无证采矿位置坐标套合数据与513-516号泊位后方陆域项目范围坐标套合数据,你公司提供给骆昭棠采矿的K1开采区位于《取土协议书》约定的B范围内,K1K5开采区位于A区和北堤新增设取土区范围内,K3K4部分开采区位于513-516号泊位后方陆域项目范围内。鉴于K3K4部分开采区位于513-516号泊位后方陆域项目范围内,且所筛选出来的矿产品用于513-516号泊位后方陆域项目使用,因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K3K4开采区不认定为你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土地范围,K1K2K5认定为你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土地范围,采空区方量为10899.1立方米,所筛选出来的矿产品方量为3508立方米

三、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流水号:4506595420N6PVUP5HI4500006020NBPTZ8IRB)以及《代付说明》显示,你公司于2019827日收到骆昭棠支付的2000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 于2019927日收到骆昭棠支付的第1期采砂款187264.43元人民币。202041日,你公司通过书面形式通知骆昭棠终止《取土协议书》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于202043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号:4506595860N4PHHCH8I)将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退还给鑫豪公司,并停止收取后面的采砂款,你公司实际收到采砂款为人民币187264.43元。据此,认定你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7264.43元。

综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调查)笔录(4份);

2.测绘成果报告及套合图件;

3.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流水号:4506595420N6PVUP5HI4500006020NBPTZ8IRB4506595860N4PHHCH8I

4.《取土协议书》(合同编号:GXFY-QT-2019-07-17-03);

5.相关会议纪要及广西北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请示报告审批单;

6.相关合同及协议复印件;

7.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20223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26号),你公司于2022325日签收,并于202232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2520日,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你公司意见。

由于你公司的行为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解除与骆昭棠签订的《取土协议书》,停止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采砂款人民币187264.43元。

  1. 对你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三)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7264.43元(187264.43+30000.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76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于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形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5.《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中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一般违法程度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以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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