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执法监察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2〕第8号

2022-05-12 16:2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君政。

根据国家下发我市2021年第四季度卫片执法图斑数据,发现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防城区水营街道大王江村墨鱼港组。2022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一、你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与防城区水营街道大王江村墨鱼港组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以每亩每年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租用大王江村墨鱼港组的5亩土地。你公司租赁土地后,在未经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运动场馆、水泥道路,并用砂石铺设地面。根据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勘测并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你公司非法占地面积为4583.08平方米(折合6.87亩),地类为耕地193.6平方米(折合0.29),乔木林地4389.48平方米(折合6.5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自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整改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已对非法占用的4583.08平方米(折合6.87亩)中的3549.25平方米(折合5.32亩)进行整改。其中耕地(水田)193.6平方米(折合0.29已种植农作物恢复耕作条件3355.65平方米(折合5.03)乔木林地已复绿。

三、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中未整改部分面积为1033.89平方米(折合1.55亩),地上现状为部分运动场馆和水泥道路,均为乔木林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防自然资监停[2022]04号);

3.调查笔录(3份);

4.现场勘测图;

5.场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8.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8日已发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2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对水田、乔木林地3549.19平方米(折合5.32亩)土地进行整改并复耕复绿到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我局拟对该部分进行从轻处罚;对未整改的面积为1033.89平方米(折合1.55亩)土地,按“非法占用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农用地的”标准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583.08平方米(折合6.87亩)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33.8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的1033.89平方米土地处以30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33.89平方米×300元∕平方米=310167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较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的罚款”和严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900元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