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开晓:
黄开晓。
根据国家下发我市第四季度土地卫片图斑(2022年1月的补充图斑)数据,发现你存在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防城区滩营乡那屋背村解放坡。2022年5月13日,我局对你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一、你于2021年8月份在未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以租赁土地的方式,擅自占用位于防城区滩营乡那屋背村解放坡的土地建设机制砂场,占地面积为7606.75平方米(折合11.41亩),已建成使用。现场架设有由大型振动筛和传输带组成的两条机制砂生产线占地面积为195.21平方米,三个集装箱占地面积为65.6平方米,一座变压器占地面积为4.28平方米,一台柴油发电机简易棚占地面积为25.47平方米,且现场堆放有机制砂原料和成品砂占地面积为6185.81平方米(折合9.278亩)。经套合图件,非法占用的7606.75平方米(折合11.41亩)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类型为水田、永久基本农田、果园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限期自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整改。经现场复核,你已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复耕复绿。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防自然资监停〔2022〕05号);
3.调查笔录(6份);
4.现场勘测图;
5.《蚕种场对外承包土地合同书》、《土地联营合同书》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但鉴于你已对占用的7606.75平方米(折合11.41亩)土地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复耕复绿,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我局拟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你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606.75平方米(折合11.41亩)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较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的罚款”和严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900元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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