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金花茶小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金花茶小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高坝顶。
根据我局执法监察人员日常例行动态巡查数据,你公司负责建设的防城金花茶小镇金花茶加工园(一期)项目涉嫌非法占地,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如下:
你公司负责建设的防城金花茶小镇金花茶加工园(一期)项目2019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发改重大〔2019〕575号),批准纳入2019年第二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项目依法办理了可研、项目选址、初步设计等手续,但项目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部分框架结构房屋已动工建设,经你公司受委托人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除已处罚7222.02平方米(其中1577.3平方米只作罚款处理,尚未退还和没收地上的建筑物)土地外,目前防城金花茶小镇金花茶加工园(一期)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1169.66平方米(不含已处罚款,尚未退还和没收地上建筑物的157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6.95平方米,已报批建设用地10982.71平方米。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金花茶小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4.现场勘验图;
5.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发改重大〔2019〕575号)、《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城金花茶小镇核心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批复》(防自然资预审〔2019〕22号)、《防城港市防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防城金花茶小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防区发改〔2020〕24号)及《关于防城金花茶小镇金花茶加工园(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防区发改〔2020〕77号)等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2746.96平方米(含只作罚款的1577.3平方米林地)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746.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即1#、2#楼未处罚部分和4#、5#、6#楼;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982.71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982.71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098271元;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6.95平方米农用地行为并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6.95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6085元;
四、并处罚款共计:1098271元+56085元=1154356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5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300元的罚款。”和较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元的罚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