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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2号

2023-08-02 11:2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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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李卫洲,机构性质为机关,机构住址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76号。

根据2023年第一季度国家卫片监测下发我市图斑,你支队在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火烧墩组的建设行为,涉嫌违法占地2023625日,我局对你支队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支队于202211月份开始,擅自占用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火烧墩组的土地建设江山消防站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为6343.073平方米(折合9.52亩),现场已建成铁皮板房4间,占地面积为577.78平方米(折合0.87亩);业务楼1栋,占地面积为922.85平方米(折合1.38亩),共四层半;附属用房1栋,占地面积为329.19平方米(折合0.5亩),共三层;训练塔1座,占地面积为64.86平方米(折合0.1亩),共六层;电箱1台,占地面积为8.76平方米(折合0.01亩);水泥硬化地面,占地面积为126.5平方米(折合0.19亩);剩余面积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和道路。经套合图件,土地类型为水田、旱地、乔木林地、其他草地、公路用地、坑塘水面、田坎。其中5719.853平方米(折合8.58亩)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中为允许建设用地、在土地用途分区中为城镇建设用地,属符合规划;剩余623.22平方米(折合0.935亩)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属不符合规划,该区域未有实质性的建构筑物,不作拆除处罚。

综上所述,你支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机关单位证书复印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防自然资监停〔202309号);

3.调查笔录(5份);

4.现场勘验图;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3727日向你支队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32号),告知拟对你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支队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支队2023728日已向我局提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权利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支队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支队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支队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343.073平方米(折合9.52亩)土地;没收其非法占用的5719.853平方米(折合8.5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支队非法占用土地并处如下罚款:

1.非法占用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600元。

(2251.53+505.81+252.68)×600=1806012元;

  1.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300元。

(2171.96+918.99+146.86)×300=971313元;

  1.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

95.35×100=9535元。

上述三项罚款金额总数为:2786860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支队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支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731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较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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