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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1号

2023-02-03 16:2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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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鸿民山庄:

防城港市防城区鸿民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BT210E1W,经营者杨明锋,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街道办鲤鱼江村红民组23-1号附近

2022721日,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动态巡查时发现防城港市防城区鸿民山庄涉嫌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违法发生地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街道办鲤鱼江村红民组阿公坟塘。2022829日,我局对你山庄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一、你山庄20223月开始,擅自占用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街道办鲤鱼江村红民组阿公坟塘的土地建设休闲娱乐山庄,占用土地面积为8360.5平方米(折合12.541亩)。现已建成6间钢架结构的铁皮房屋,占地面积为583.81平方米(折合0.88亩);12个钢架结构的烧烤亭子,占地面积为580.23平方米(折合0.870亩);1个游泳池,占地面积为755.24平方米(折合1.13亩);水泥硬化地面为3608.46占(折合5.41亩);砂石铺设地面占地面积为2813.83平方米(折合4.22亩)。经套合图件,土地类型为养殖坑塘、乔木林地、农村道路。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913日,我局以书面形式向山庄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整改。20221214日经现场核查,山庄已整改复绿面积为6596.935平方米(折合9.896亩),剩余未整改内容为亭子、游泳池和铁皮房,其中铁皮房583.81平方米(折合0.885亩);亭子580.23平方米(折合0.870亩);游泳池599.54平方米(折合0.890亩)。未整改面积为1763.58平方米(折合2.645亩)。

综上所述,你山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防自然资监停〔202211号);

3.调查笔录(7份);

4.现场勘测图;

5.《投资合作协议》、《水营街道鲤鱼江村村集体经济合作协议》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3112日向你山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3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山庄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鉴于你山庄已对非法占用的6596.935平方米(折合9.896亩)土地进行自行整改,破碎硬化水泥地板,拆除了部分构建筑物,清运建筑垃圾,并种上了绿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山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防城港市防城区鸿民山庄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360.5平方米(折合12.541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防城港市防城区鸿民山庄非法占用且未整改的1763.58平方米土地处以300/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763.58平方米×300/平方米=529074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山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你山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9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较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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