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5060000770027X4,负责人谢电,机构性质为机关,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北部湾创业投资大厦12层。
根据国家下发我市卫片图斑数据,你局负责建设的国道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项目涉嫌非法占地,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如下:
你局负责建设的国道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项目2013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纳入国家公路网络(2013年一2030年)。项目依法办理了可研、项目选址、初步设计等手续,但项目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目前已基本完成建设,经你局受委托人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国道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共计1352233.56平方米(折合2028.35亩),除已处罚的勘测定界范围线内427474.26平方米(其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113164平方米)土地外,目前你局实际非法占用建设国道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段公路项目的土地面积为92475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2692.62平方米,建设用地409844.94平方米,未利用地2221.74平方米,涉及生态保护红线317393.14平方米。
你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4.现场勘验图;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6〕70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2020〕8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道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桂)〔2023〕63号)等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以及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8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的规定,由于该项目违法状态一直未消除,无论是已处罚部分和未处罚部分均涉及占用生态红线,应按文件要求进行从重处罚。现我局对你局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局退还非法占用的924759.30平方米(折合1387.14亩)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硬化道路);
二、对2021年查处的在勘测定界范围线内涉及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土地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处罚标准扣减已处罚标准金额(即每平方米5元)后,进行补充罚款,即每平方米995元,罚款金额为:40153.39平方米×995元∕平方米=39952623.05元;
三、对2022年查处的在勘测定界范围线内涉及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土地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处罚标准扣减已处罚标准金额(即每平方米100元)后,进行补充罚款,即每平方米900元,罚款金额为:73010.51平方米×900元∕平方米=65709459元;
四、对你局非法占用未处罚部分位于勘测定界范围线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317393.14平方米土地按1000元/平方米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317393.14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317393140元;
五、对你局非法占用未处罚部分位于勘测定界范围线内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607366.16平方米(924759.30平方米-317393.14平方米)土地按100元/平方米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607366.1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60736616元;
六、并处罚款共计:39952623.05元+65709459元+317393140元+60736616元=483791838.05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
6.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8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第三条第二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处理情况在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报件材料中专门说明。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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