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工业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原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4506002014B00431,面积为47116.8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2日之前。你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办理了该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601201400338号)。并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桂(2020)防城港市不动产第0018413号〕。
因该宗地存在未按时动工开发的情形,我局已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防自然资闲调〔2023〕31号),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经调查,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现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认定结果将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将长期公开。
特此告知。
联系人:黄监察员廖监察员 联系电话:0770-2836689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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