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WB474F(1-1),法定代表人伍运钦,注册资本贰亿叁仟万人民币元整,住所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白浪滩景区商务部办公室。
根据我局执法监督工作掌握的线索,你公司建设的白浪滩航洋都市里项目临时售楼部及文旅配套(北区)涉嫌非法占地,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如下:
你公司于2020年建设的白浪滩航洋都市里项目临时售楼部及文旅配套(北区),办理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审批时限已过期,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防城港江山半岛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临时售楼部及文旅配套(北区),经你公司受委托人现场指界,并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现场已建成四栋两层框架结构楼房并硬化地面,非法占地面积共计15185.25平方米(折合22.78亩),该用地范围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办理供地手续,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筑面积共计7398.23平方米。其中1#楼占地面积2407.01平方米(折合3.61亩),建筑面积为2641.36平方米;2#楼占地面积930.07平方米(折合1.4亩),建筑面积为1573.13平方米;3#楼占地面积2101.82平方米(折合3.15亩),建筑面积为2446.88平方米;4#楼占地面积487.96平方米(折合0.73亩),建筑面积为736.86平方米,地面硬化部分占地面积9258.39平方米(折合13.89亩)。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信用代码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4.现场勘验图;
5.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字第450600202010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5185.2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185.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398.23平方米建筑物和9258.39平方米的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300元的罚款。”和较重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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