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颜伯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L54JE9U(1-1),住所: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52号天寓商务广场4幢13层26-27号房。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你公司占用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巴村土地建设防城区北仑河那良镇那巴至板蒙河道采砂工程堆放场项目涉嫌非法占地,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如下:
2022年1月12日,你公司与防城区那良镇那巴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位于防城区那良镇那巴村水车组那远数户村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散面积的土地,作你公司采砂场的砂石加工、堆场,经营专用场地,租期为5年。2023年3月28日取得防城区林业局批复的《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防区林审资字〔2023〕14号),同意百瑞公司临时占用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巴村19林班21.1、25.1、27.1、32.1小班范围内林地,林地面积0.2277公顷(折合面积为3.4155亩),使用期限截止至2025年3月28日。2023年9月28日取得了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批复的《关于同意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使用0.4676公顷土地的批复》(防区自然资函〔2023〕446号),同意你公司使用0.4676公顷(折合7.014亩)土地,使用期限截止至2025年9月28日。2023年12月31日取得防城港市防城区水利局审批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期限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因你公司项目涉及违法占地建设,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防区自然资监停字〔2025〕0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防区自然资监改字〔2025〕03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改正,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你公司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到位。
根据2025年2月21日现场勘验结果,你公司河道采砂工程堆放场项目实际占用总面积为20495.74平方米(折合30.74亩),现场已建成工地用房6间,占地面积为770.55平方米(折合1.16亩);砂石传输带1条,占地面积为165.74平方米(折合0.25亩);现场堆放砂石3堆,占地面积为3338.89平方米(折合5亩);水泥硬化地面,占地面积为174.16平方米(折合0.26亩);沉淤池一处,占地面积为465.19平方米(折合0.7亩);剩余面积为碎砂石铺设压占地面,占地面积为15581.21平方米(折合23.37亩)。
2025年2月24日,我局再次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防自然资监改字〔2025〕01号),要求你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改正,拆除土地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令整改后,根据2025年3月18日现场核验结果,你公司已对非法占用的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农用地面积12491.29平方米(折合18.74亩)的土地进行整改复绿,种植了农作物;并对原为洪水冲毁土地和群众上山务农小道 3695.72平方米(折合7.51亩)土地恢复了原状。扣除上述面积及临时用林和村民用于进出的农村道路等面积后,你公司非法占用且未能整改的土地面积为2580.53平方米(折合3.87亩),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79.76平方米;旱地面积22.03平方米;乔木林地面积832.8平方米;灌木林地面积565.26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520.55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196.34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69.76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94.03平方米。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按照整改标准对涉嫌非法占用大部分地块进行了整改,永久基本农田部分进行了起垄,种植了农作物,其他农用地也按地类属性进行了复绿,恢复土地原状,消除了大部分的违法状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4.那良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主任笔录、那良镇那巴村村支书、村民询问笔录;
5.防城区自然资源局法规与执法股负责人询问笔录;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批复的《关于同意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使用0.4676公顷土地的批复》(防区自然资函〔2023〕446号)、防城区林业局批复的《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防区林审资字〔2023〕14号)、
防城区水利局审批的《河道采砂许可证》D4506032023-0015号等复印件;
8.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9.防城港市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
10.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情况示意图;
11.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现场勘验图;
12.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整改情况现场核验图;
13.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案整改核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580.53平方米(折合3.87亩)土地;限你公司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580.53平方米(折合3.8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详见《限期拆除示意图》),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279.7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并处以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79.76平方米×900元/平方米=251784元;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22.03平方米旱地的行为并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2.03平方米×600元/平方米=13218元;
四、对你公司非法占用832.8平方米乔木林地、565.26平方米灌木林地、520.55平方米其他草地、69.76平方米农村道路的行为并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32.8平方米+565.26平方米+520.55平方米+69.76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96511元;
五、对你公司非法占用196.34平方米采矿用地及94.0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96.34平方米+94.03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9037元;
六、并处罚款共计:251784元+13218元+596511元+29037元=89055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河道采砂工程堆放场项目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限期拆除示意图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30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农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90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1000元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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