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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防城港市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以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现代技术手段,不断加强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持续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决定公开通报6起土地、矿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防城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案。2025年3月至4月期间,防城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砂岩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5年6月6日,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于2025年9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回合法持证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35.2万元及违法开采的矿产品16.42万吨,并处罚款87.04万元。因该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条件,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
【案例二】防城区某矿业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案。2025年3月,防城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擅自将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5年4月21日,防城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对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三】防城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防城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防城区那良镇那巴村土地建设河道采砂工程堆放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4月17日,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于2025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9.055万元。
【案例四】上思县覃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2024年2月,覃某某、曾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4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百细屯山一带盗采煤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2024年4月,上思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上思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1月18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决覃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曾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五】上思县黄某富等人非法采矿案:2024年3月,黄某富、葛某某、梁某、李某某、黄某建等5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上思县思阳镇易和村六甘屯一带盗采铝土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2024年4月,上思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上思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4月15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葛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梁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黄某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六】上思县李某等人非法采矿案: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李某、黄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上思县思阳镇易和村三红屯一带盗采铝土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2024年11月,上思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上思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3月27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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