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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监罚字【2025】3号

2025-09-08 17:2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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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深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深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0600MA5NFCGT0D,住所在防城区滩营乡龙头石村禁山口组3号。

根据我局执法监督工作掌握的线索,你公司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我局于2025年6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开始至4月30日,在位于防城区滩营乡龙头石村禁山口组龙头石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区超越批准的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经你公司现场指界,我局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进行调查核算,你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砂岩矿矿石体积为150219.32立方米,矿石体重2.66吨/立方米,资源量为399583.38吨,按开采回采率95.53%核算,采矿建筑石料用砂岩矿资源量为381722吨,现场堆放的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共15处,共计61700立方米(按矿石体重2.66吨/立方米计算,折合164122吨),越界开采已销售的矿产品为81804.51立方米(折合217600吨)。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已构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西深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图;

5.广西深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龙头石矿区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调查核算报告;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生产承包合同、购销合同以及相关销售发票和银行流水;

8.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5〕3号)及《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现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关于违法情节对“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退回合法持证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尚未销售堆放在现场的164122吨建筑石料用砂岩矿;

二、没收你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并已销售的217600吨建筑石料用砂岩矿的违法所得。即217600吨×20元/吨=4352000元;

三、对你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并已销售的217600吨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4352000元×20%=870400元;

四、罚没款共计:4352000元+870400元=52224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关于违法情节对“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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