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防城区防城镇珠河街12号。
被申请人:东兴市国土海洋局,地址: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35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东兴市国土海洋局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收回其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细沟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理决定违反法律的规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东兴市国土海洋局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收回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细沟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决定。
申请人称:一、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被申请人无权决定收回,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东兴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并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声称收回土地是为了建设城市公园,但并未提供任何建设城市公园的规划审批文件;且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收回时亦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以通知形式告知申请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越权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收回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理决定的表现形式,被申请人以《通知》告知申请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属不当。而且,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没有告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被申请人2018年9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特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望依法予以撤销,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申请人宗地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1991年7月16日经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原属国有企业,2008年经防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核准后企业名称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领取了防国用(91)字第1802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12603.83㎡(合18.9亩),土地用途为养殖(养猪场)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1992年东兴镇花溪社区黎屋居民小组、铺仔居民小组对防城食品公司发证范围提出权属主张,最终自治区高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2003桂行终字第10号):“争议土地中的6亩地属防城县食品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其余12.9亩属申请人东兴镇东郊村铺仔、黎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具体份额分割由两申请人协商解决。” 2004年12月1日,东兴镇东郊村铺仔、黎屋村民小组对宗地进行了现场指界,明确了被答复人6亩用地范围,但被答复人一直未认可,也没有按高院裁定重新申请办理6亩土地使用权登记。2018年1月23日,被答复人派员配合到现场指界测量,宗地土地测量面积4001.261㎡(合6亩)。
根据东兴市城市规划发展,因东兴市鹭岭体育休闲小公园建设,需要使用到被答复人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的宗地。按照东兴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负责收回被答复人用地工作,从2017年5月起,我局安排专人负责与被答复人多次对接、协商,通过发函、电话、会面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并召开了听证会。2018年8月24日,我局按规定以东国土海洋报﹝2018﹞213号行文《关于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请示》上报东兴市人民政府审批。2018年9月7日,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局(东政函﹝2018﹞143号),同意依法收回被答复人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对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法补偿。2018年9月11日,我局根据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复要求,书面通知被答复人于2018年9月14日前到我局领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及办理土地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答复。(一)被答复人提出的“如需要收回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东兴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的问题。2018年8月24日,我局以东国土海洋报﹝2018﹞213号行文《关于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请示》上报东兴市人民政府审批,2018年9月7日,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局(东政函﹝2018﹞143号),同意依法收回被答复人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对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法补偿。2018年9月11日,我局根据政府批复要求,书面通知被答复人到我局领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及办理土地证注销登记手续。该收回决定已经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不存在越权行为。
(二)被答复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虽然声称是为了建设城市公园而收回,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建设城市公园的规划审批文件”的问题,根据东兴市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二点“本次规划调整范围至广播电视局后山东面规划路、南至解放东路、西至那超沟、北至北仑大道,涉及面积约60亩,主要规划内容为新建公园一座(约34.8亩)、休闲步道一条、集体用地一块(约4亩)及配套相关道路等设施”,决定了将该地块调整作为新建公园一座。2017年12月6日,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规划会议要求,出具了地块规划调整示意图,明确了具体建设内容及新建公园。因此,不存在没有建设城市公园的规划审批文件情况。(三)被答复人提出“将该地块规划为城市公园应当列入东兴土地利用规划并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的问题。经核对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兴市鹭岭体育休闲小公园选址范围属存量建设用地,位于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因此,该地块规划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亦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而不是由被申请人以一纸通知的形式告知”问题,收回被答复人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经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局按政府批复要求向被答复人发出通知,只是由于时间紧,在文件拟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即文件标题应为收回决定书而非通知书,且应在文件中明确权利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但在通知被答复人时已口头告知,程序符合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机关查明:由于东兴市城市规划调整, 2017年11月7日,东兴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了《关于东兴市那超铺仔队大路岭小公园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东发改规〔2017〕223号),同意立项建设东兴市那超铺仔对大路岭小公园工程,项目拟建地址位于东兴市那超铺仔队大路岭,项目总用地面积34.8亩。该项目建设需要使用申请人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组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防国用(91)字第1802008号,宗地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登记面积12603.83㎡(合18.9亩),土地用途为养殖(养猪场)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1991年7月16日经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原为方城县食品公司东兴猪场,属国有企业,2008年经防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核准后企业名称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1992年东兴镇花溪社区黎屋居民小组、铺仔居民小组对防城食品公司发证范围提出权属主张,对此东兴市人民政府先后作出两次行政处理决定东政处字(2001) 1号和东政处字(2002)4号处理决定,经多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自治区高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桂行终字第10号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东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处字(2002)4号处理决定,注销防城区食品公司于1991年6月13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争议土地中的6亩属防城区食品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其余12.9亩属黎屋居民小组、铺仔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现防国用(91)字第1802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注销,也没有重新申请办理6亩土地使用权登记。
另查明:2018年3月15日,那超铺仔队大路岭小公园工程项目名称变更为东兴市鹭岭体育休闲公园。2018年5月8日,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8年东兴市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计划》,将东兴市鹭岭体育休闲公园(那超铺仔队大路岭小公园工程)列入城建惠民工程项目。2018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拟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依法收回其土地的原因、依据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8月16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听证申请,经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召开了关于《东兴市人民政府拟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事》听证会,但听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听证会有关情况向东兴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请示》,2018年9月7日东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批复》(东政函〔2018〕143号),批复同意:1.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细沟,土地证号为防国用(91)字第1802008号,面积4001.261平方米(合6亩),原登记用途为养殖(养猪场)用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2.参照广西襄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按281元/平方米(约合18.73万元/亩)的标准补偿土地价款,需补偿土地价款为112.44万元,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为126.741万元,需补偿总价款共计239.181万元;3.由东兴市国土海洋局向同济日新食品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注销防国用(91)字第1802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其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4001.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由财政拨款支付。
2018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通知》,通知申请人依法收回其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4001.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有关事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防国用(91)字第1802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桂行终字第10号)、《关于东兴市那超铺仔队大路岭小公园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东发改规〔2017〕223号)、《关于东兴市那超铺仔队大路岭小公园工程项目名称变更的通知》(东发改发〔2018〕1号)、《关于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村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请示》(东国土海洋报〔2018〕213号)、《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细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批复》(东政函〔2018〕143号)、《拟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签到表》、《东兴市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纪要》、《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东兴市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东政办函〔2018〕19号)等。
本机关认为:东兴市鹭岭体育休闲公园(那超铺仔队大路岭小公园工程)已获得东兴市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并列入2018年东兴市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计划的城建惠民工程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本案中,申请人的土地虽由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但在东兴市人民政府成立后,该行政区域已划归东兴市人民政府管辖,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东兴市人民政府有权对该宗土地作出依法收回的决定。被申请人作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根据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但是,2018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未告知申请人收回土地的面积、建筑面积以及补偿标准,也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未载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基本要素,不属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为。由于被申请人在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已向申请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且申请人已收悉,故不再责令其履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通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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