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国土资源局,东兴市国土海洋局,各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防城港市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精神,涉及我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10项,本次调整涉及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调整,不涉及法定办结时限调整。现将《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关科室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及时与市行政审批局对接,做好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调整和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更新等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开展审批工作。
上思县国土资源局、东兴市国土海洋局和各城区分局要参照我局做法,按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涉及事项的调
整和公布工作。
附件:1.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0项)
2.防城港市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0项)
序号 |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G00001 |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
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将设定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G00002 |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审批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将设定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3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D120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调整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2016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 |
4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D12005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调整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5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D12014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将设定依据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6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D12015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将设定依据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7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D12016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将设定依据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8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D12017 |
临时用地审批 |
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将设定依据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9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G12002 |
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 |
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
将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10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G12004 |
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 |
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
将设定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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