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江山港港务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12月非法占用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765.52平方米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2018年10月15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广西江山港港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65.52平方米土地。
2.对该公司非法占用765.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025.73平方米建筑物予以没收。
3.对该公司非法占用765.5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陆拾伍元陆角(¥22965.6元)。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