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医药总公司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地面建(构)筑物,仍然继续占用位于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北基组集体土地1320平方米(1.98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2018年5月7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防城港市医药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320平方米(1.98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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