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两头龙村(西湾环海大道东侧)集体土地建设防城港市西岸公园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2018年5月11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防城港市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9803.18平方米(29.705亩)土地,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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