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起,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在防城区茅岭镇茅岭村墩仔组的土地上建变电站、气体站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2018年4月9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5月21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2296.70平方米的土地;
2.责令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茅岭镇茅岭村墩仔组非法占用691.1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没收你公司在茅岭镇茅岭村墩仔组非法占用1605.5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该公司在防城区茅岭镇茅岭村墩仔组非法占用2296.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伍拾元伍角(¥34450.5元)。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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