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起,防城港海锋养殖有限公司擅自在防城区那梭镇那钦村黄屋组平整土地建设防城区那梭镇南山娃娃鱼农庄项目,占地面积3528.5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2017年10月19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防城港海锋养殖场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5月21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该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28.56平方米;
2.没收该公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712.5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15.9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该公司非法占地3528.5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壹拾肆元(¥88214.00元)。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