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起,宋集余擅自在防城区扶隆镇西江村那天排组的集体土地上建一层封顶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117.8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2018年3月5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宋集余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宋集余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117.88平方米的土地;
2.限宋集余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防城区扶隆镇西江村那天排组非法占用117.8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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