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起,苏祖登擅自在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新屋组沟龙坪的土地上建设一栋一层木结构房屋、一栋一层半木结构房屋、一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一间砖混结构厕所和一个水池,占地面积1407.8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2017年9月29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苏祖登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5月21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苏祖登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07.82平方米;
2.限苏祖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那富村新屋组沟龙坪非法占用的1407.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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