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防城港市防城区振联石料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在防城区珠河街道冲稔村冲稔组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用闪长岩)共4.347万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越界开采的事实。
2017年6月8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防城港市防城区振联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防城港市防城区振联石料开发有限公司退回合法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防城港市防城区振联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场资源的违法所得2608200.00元(越界开采矿产资源4.347万m3×矿石价格60.00元/m3=2608200.00元);
3.处以罚款10万元。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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