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中学:
你单位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扶隆镇扶隆村建1栋3层教学楼(2006年建)、2个篮球场和1个升旗台(2018年建),占地面积3479.2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479.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单位建1栋3层教学楼、2个篮球场和1个升旗台,总占地面积3479.2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叁角伍分(¥17396.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支行,账号:619757504254),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吴尚泽、周建祥
电 话: 0770-3254822
地 址: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64号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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