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启航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6月起,擅自在防城区茅岭镇茅岭村温屋组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一间钢架结构铁皮棚厂房,占地面积2018.2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图片
我局已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018.05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公司在防城区茅岭镇茅岭村温屋组非法占用201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三、对你公司在防城区茅岭镇茅岭村温屋组非法占用的2018.0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零肆佰伍拾壹元贰角伍分(¥50451.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支行,账号:619757504254),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尚泽、周建祥
电 话:0770-3254822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64号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