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珂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侯家斌:
你们因非法占地于2018年8月21日被立案调查。经查,你们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擅自在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早禾角占用6379.102平方米(折合9.569亩)集体土地建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 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19年4月8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们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广西
壮族自治区国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载量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379.102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 限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58.3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自行拆除;对你们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予以没收。
三、对你们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58.36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你们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7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陆佰捌拾伍元柒角肆分(¥127685.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与桃园路交接处,电话:0770-28812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科 陆盈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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