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德旺水泥制品厂:
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办和平社区的国有土地建设水泥厂房和堆放材料,总占地面积30811.169平方米(折合46.217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899.279平方米(折合2.848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 [2017]8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6.217亩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你厂在非法占用1899.2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3.对你厂在非法占用1899.279平方米土地新建建(构)物的行为处以25元/㎡的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捌拾壹元玖角捌分(¥47481.9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与桃园路交接处,电话:0770-28812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科 缪道梅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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